1、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度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问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同时《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关键词:
试用期
不得
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