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有住房出租需要满足一定的规定,因为按照“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房屋获取非法利益。”根据此条款,个人是不能将公有房屋出租的。但是“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据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这两条规定,公房就可以出租。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原则是如果承租人(个人)将所租用的公房出租,前提条件是需经公家(原出租人)同意。实际上,该法规把公房能否出租的问题留给了有产权的单位。如果该单位作为原出租人同意其单位职工转租房子,那么转租就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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