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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证明怎么办理?

更新时间:2021-06-09 02:35:03

  一、房屋租赁双方需要提供的证件:

  1、出租人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杜员房屋使用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代管人除提交上述证件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4)、共有房屋出租的、除提交(1)、(2)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2、承租人

  (1)、承租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2)、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承租人为境外单位的,提交国家安全局批准的有关文件;

  (3)、承租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

  二、办理房屋租赁证的具体操作程序:

  1、出租人或承担人提供上述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市场提出申请领取《房屋租赁合同》;

  2、租赁双方将《房屋租赁合同》逐条进行填写,双方签定盖章后,送交申请单位;

  3、区房地产市场派员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察看、评估;

  4、发给《房屋租赁证》;

  5、由出租房、承租方交纳0.5‰的交易手续费;

  三、不仅携带当事人身份证件,还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有关证件、证明和文件:

  1、租赁合同。使用统一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的,可以在订立合同前先向房地产部门领取。  

  2、《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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