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补充规定的内容如下“《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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