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沿用。
2、刺史制度是汉武帝在秦御史监郡和汉初丞相史出刺基础上的独创,是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产物。
3、唐改良改郡为州,以太守为刺史。
4、玄宗又改州为郡,以刺史为太守。
5、肃宗再复旧制。
6、隋、唐州郡相同;刺史太守亦同。
7、宋以朝臣出知州(或府)事,所任即隋、唐刺史之职。
8、欧阳修撰《丰乐亭记》,自称刺史;撰《醉翁亭记》,又自称太守,所以刺史与太守早无区别。
9、宋官制另有刺史,作为虚衔,任者并不赴任。
10、元以后刺史之名废。清人用作知州的别称。
关键词:
刺史
制度
汉代
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