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职人员。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年满55周岁、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年满50周岁不包括事业单位在编的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含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累计满15年。
2、失业人员。凡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后停止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下列人员,可在本市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在本市就业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出国境)定居人员;根据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外来从业人员。
3、灵活就业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记账年限及视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符合国家关于养老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条件的。
4、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累计满15年;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规定掌握。
5、因病完全丧劳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累计满15年;符合本市规定的申领养老金条件。
6、境外来沪工作人员:境外来沪工作人员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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