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09-12 00:00:00
派出所传询时长需根据案件严重程度决定,具体判断方法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时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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